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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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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7年04月07日
- 有 效 期:2017年10月0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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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公车私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应注意的问题
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: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,从实质上看,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,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.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。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,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。
2.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。
3.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。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动产租赁发票
4.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,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。
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:汽油费;过路过桥费;停车费;
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:车辆保险费;维修费;车辆购置税;折旧费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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